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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ining course
培训课程

固定翼课程


整体课程

1.整体课程大纲是运用强化的CCAR-141部训练方式,依据CCAR-121部、CCAR-61部、CCAR-141部、《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  (AC-121-FS-2010-36)、《对运输航空公司飞行员资质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航发〔2010〕139号)的相关要求制定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目标是训练飞行员能够在多发飞机上,作为多人制机组的副驾驶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中熟练操作。

2.包括地面教学提纲和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地面教学提纲包括私照、仪表、商照、航线理论四个阶段,飞行训练提纲包括私照、仪表、商照三个阶段。私照教学提纲包括本场带飞训练及单飞和转场训练两个阶段。内容涵盖法规对单发陆地飞机私用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私照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为进入下一阶段训练打下基础。仪表教学提纲包括基本仪表动作及仪表领航、仪表进近/转场两个训练阶段。完成仪表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仪表等级理论和实践考试。商照教学提纲包括单发飞机训练、多发飞机训练两个阶段。内容涵盖法规对飞机—多发陆地商用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商照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多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

3.飞行学员应在主任飞行教员的监督下,自首次起飞开始,在连续10到36个日历月内完成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执照整体课程的全部教学阶 段。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应转入其他课程。

4.整体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私照课程

1.私照课程包括地面教学提纲和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以及初期理论教育、本场训练、转场训练三个训练阶段。内容涵盖法规对单发陆地飞机私用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私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为进入仪表等级或商用驾驶员执照训练打下基础。

2.私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仪表等级课程

1.仪表等级课程大纲包括地面教学提纲和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和基本仪表动作及仪表领航、仪表进近/转场两个训练阶段。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仪表等级理论和实践考试。

2.仪表等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单发商照课程

1.单发商照课程大纲包括地面教学提纲和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地面教学提纲分转场和机动飞行、机长提高训练两个训练阶段。飞行训练提纲分三个训练阶段。内容涵盖法规对飞机—单发陆地商用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单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

2.单发商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多发商照课程

1.多发商照课程大纲包括地面教学提纲和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地面教学提纲包括单发训练、多发训练两个训练阶段,飞行训练提纲包括单发训练、多发训练两个训练阶段。内容涵盖法规对飞机—多发陆地商用驾驶员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多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理论和实践考试。

2.多发商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单发飞行教员课程

1.单发飞行教员课程提纲根据CCAR-141附件E对单发飞机飞行教员执照课程的要求制定。受训教员圆满完成本提纲训练后,可以成为一个持有单发飞机飞行教员执照的合格飞行教员。如果受训教员已经持有多发飞机或直升机类飞行教员执照,可以不进行第一阶段地面课程和第二阶段地面课程中的地面实践教学部分的训练。

2.相关法规:CCAR-61、CCAR-141及其他相关训练法规。

3.进入条件: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飞机、单发陆地)和仪表等级,或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飞机、单发陆地)。

4.使用说明:训练提纲以阶段为单位,配有飞行训练情况记录,每一阶段的开始部分均有说明。提纲根据知识积累的原理编写,课程内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教员资格的授权飞行教员(以下简称教员)有责任按照提纲课程的顺序和内容对受训教员进行教学,确保课程的所有项目和内容在训练过程中得到实施。提纲中表述的程序和操纵术语源于公布的CAAC实践考试标准。使用飞机为DA-40D型飞机,在进行螺旋训练时,使用DA-20型飞机。


多发飞行教员课程

1.多发飞行教员课程提纲根据CCAR141附件E对多发飞机飞行教员执照课程的要求制定。受训教员圆满完成本提纲训练后,可以成为一个持有多发飞机飞行教员执照的合格飞行教员。如果受训教员已经持有单发飞机或直升机类飞行教员执照,可以不进行第一阶段地面课程的训练。

2.相关法规: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审规则》CCAR-141及其他相关训练法规。

3.进入条件: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多发飞机)和仪表等级,或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多发飞机)。

4.使用说明:训练提纲以阶段为单位,配有飞行训练情况记录,每一阶段的开始部分均有说明。提纲根据知识积累的原理编写,课程内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教员资格的授权飞行教员(以下简称教员)有责任按照提纲课程的顺序和内容对受训教员进行教学,确保课程的所有项目和内容在训练过程中得到实施。在飞行训练提纲中,除标明“昼间”和特技课程外,所有课程均可在夜间实施;除标明“夜间”和课程,必须在夜间实施。

提纲中表述的程序和操纵术语源于公布的CAAC实践考试标准。使用多发飞机为DA-42型飞机。


飞行教员仪表课程

1.飞行教员仪表课程训练提纲根据CCAR-141附件F对飞机仪表飞行教员课程的要求制定。受训教员圆满完成本提纲训练后,可以成为一个持有飞行教员仪表等级执照(飞机类)的合格飞行教员。

2.相关法规:CCAR-61、CCAR-141及其他相关训练法规。

3.进入条件: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或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4.使用说明:训练提纲以阶段为单位,配有飞行训练情况记录,每一阶段的开始部分均有说明。提纲根据知识积累的原理编写,课程内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教员资格的授权飞行教员(以下简称教员)有责任按照提纲课程的顺序和内容对受训教员进行教学,确保课程的所有项目和内容在训练过程中得到实施。在飞行训练提纲中,所有课程均可在夜间实施。提纲中表述的程序和操纵术语源于公布的CAAC实践考试标准。


飞行教员等级更新课程

1.飞行教员等级更新课程大纲根据CCAR-141附件J对飞行教员更新课程的要求制定。受训教员圆满地完成训练提纲的两个阶段训练后,可以按照CCAR-61第教员执照的更新,或满足CCAR-141第99条关于主任和助理主任教员的资格要求。

2.相关法规:CCAR-61部,CCAR-141部及其他相关训练法规。

3.进入条件:受训教员必须持有飞机类相应级别的商用驾驶员执照附加仪表等级或者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飞行教员执照。

4.提纲结构:训练提纲包括两个阶段:地面训练阶段和飞行训练阶段。

接受CCAR-61、CCAR-91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训练。该阶段结束后,受训教员要具备其所教授课程的主要背景知识。

地面训练阶段:受训教员接受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商用和飞行教员执照及仪表等级的航空知识内容训练;接受安全驾驶和操作,以及相应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

飞行训练阶段:受训教员接受CCAR-61部中适用于学生、私用和商用驾驶员执照及仪表等级的批准操作内容训练;接受安全驾驶和操作,以及相应程序(包括机场运行和在空域系统中的操作)的训练。该阶段结束后,受训教员要具备其职责所需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性。

5.使用说明:训练提纲以阶段为单位,配有飞行训练情况记录,每一阶段的开始部分均有说明。提纲根据知识积累的原理编写,课程内容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具有教员资格的授权飞行教员(以下简称教员)有责任按照提纲课程的顺序和内容对受训教员进行教学,确保提纲课程的所有项目和内容在训练过程中得到实施。提纲中表述的程序和操纵术语源于公布的CAAC实践考试标准。


军转民补充课程

1.军转民过渡课程由CCAR-61部单发商照实践考试准备课程、CCAR-61部多发商照实践考试准备课程、CCAR-61部单发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CCAR-61部多发等级课程、CCAR-61部仪表等级课程、CCAR-61部仪表等级补充课程组成。根据军转民学员的有效飞行经历选择使用适用的课程。

2.每本军转民补充课程大纲包括地面教学提纲、飞行训练提纲两个部分,内容涵盖法规对单/多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仪表等级航空知识和飞行技能及经历的全部要求。完成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单/多发陆地飞机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理论和实践考试。

3.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4.本大纲适用对象为:经局方认可的原军用航空器驾驶员。

5.驾驶员执照/等级有效期: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6.飞行训练与地面教学通常同步实施。在完成某阶段地面教学后,立即进入相应阶段的飞行训练。在条件不具备时,经主任教员批准,也可以在集中完成地面教学后再进入飞行训练。飞行训练与地面教学不同步时,在进入飞行训练前必须复习相应的地面教学内容,确保学员真正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所学航空知识。


外国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换照课程

1.外国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换照课程大纲根据多发商照训练所制定,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多发商照实践考试。

2.外国多发商用驾驶员执照换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3.驾驶员执照有效期: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商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4.适用人员:持有其它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或香港、澳门航空器驾驶员。依据法规:CCAR-61部、《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AC-61-FS-2014-01R5)。

5.坚持先地面教学后飞行训练的原则,地面教学与飞行训练通常紧密衔接。在完成某阶段地面教学后 ,立即进入相应阶段的飞行训练。在集中完成地面教学后进入飞行训练,在进入飞行训练前必须复习相应的地面教学内容,确保学员真正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所学航空知识。


外国仪表等级换照课程

1.外国仪表等级换照课程大纲根据仪表训练所制定。完成本大纲训练后,学员能够顺利通过仪表等级实践考试。

2.外国仪表等级换照课程大纲规定的地面教学和飞行训练时间均为最低值。实施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完成大纲以课、阶段和提纲的总时间为准。相同内容的课可以合并实施。同一课可以分开实施,但合计课时不得少于规定总课时。

3.适用人员:持有其它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或香港、澳门航空器驾驶员。依据法规:CCAR-61部、《 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AC-61-FS-2014-01R5)。

4.驾驶员执照/等级有效期:学生驾驶员执照在颁发月份之后第24个日历月结束时有效期满;除学生驾驶员执照外,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颁发的私用、商用驾驶员执照有效期限为六年。

5.坚持先地面教学后飞行训练的原则,地面教学与飞行训练通常紧密衔接。在完成某阶段地面教学后 ,立即进入相应阶段的飞行训练。在集中完成地面教学后进入飞行训练,在进入飞行训练前必须复习相应的地面教学内容,确保学员真正掌握并能熟练运用所学航空知识。